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77號
TPDV,102,除,477,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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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楊育禮即榮昊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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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1 │通達機電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1年11月10日 │73,624元 │EN0000000 │
│ │陳文喜 │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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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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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達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