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66號
TPDV,102,除,466,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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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程菱(即程永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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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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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50 │
├──┼──────────┼───────┼──┼──┤
│0002│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7 │
├──┼──────────┼───────┼──┼──┤
│0003│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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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