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43號
TPDV,102,除,443,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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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代 理 人 戴瑀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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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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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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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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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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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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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5月7日 │37,500元 │AA0000000 │
│ │公司 楊岳虎 │忠孝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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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璞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