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41號
TPDV,102,除,441,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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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張榮華
代 理 人 張曉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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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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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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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89年5月25日 │90年1月31日 │31,456,000元 │
│ │司、蔡榮泰(兼法定代│ │ │ │
│ │理人)、蔡正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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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