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廖恩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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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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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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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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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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