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477號
TPDV,102,訴,477,201303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7號
抗 告 人 威宇創意整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熊威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
77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1/1頁


參考資料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