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
原 告 新全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897,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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