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鄭楓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
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7萬8,370元及其利息,核
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7萬8,3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原告應再補
繳1萬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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