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瑤
被 告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修欽
被 告 施珠婷
張陽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236 元,應繳裁
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11,9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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