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85號
TPDV,102,訴,1085,201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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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瑤
被   告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修欽
被   告 施珠婷
      張陽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上列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55,236 元,應繳裁
  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
  11,9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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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