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張碧俁
何泳霖
何家華
何怡真
何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雅華第二、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二
順位即子輩繼承人鄭俊彥已向本院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