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蔡沅朋
兼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柏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是否為郭明莉之子女,如是,請一併提出郭明莉之除
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