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270號
TPDV,102,繼,270,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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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蔡沅朋
兼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柏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是否為郭明莉之子女,如是,請一併提出郭明莉之除
  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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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