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2年度,212號
TPDV,102,繼,212,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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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雅歌
      張雅心
代 理 人 張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02年2月14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甲○之未成年子女,被繼 承人前曾於民國95年7月24日經鈞院以95年度禁字第157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於100 年10月31日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分別指定被繼承人父親華加志、母親李燕妹為監護 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 年11月14 日死亡,聲請人向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時,發現被繼承人並無任何財產,聲請人需向被繼承人 之監護人查詢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爰依法聲請延展陳報遺產 清冊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 年度監字 第95號裁定、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名冊、繼承人與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與印鑑 證明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爰依聲請准予延展陳報遺產 清冊期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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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