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30號
TPDV,102,消債補,30,201303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10×34=3,400元】。二、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三、應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自101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並應 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 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且提出聲請人之99年、 100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 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 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
四、應提出聲請人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五、應說明聲請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之每月各項生活必要費 用(含租金、勞健保費用、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水費、 醫藥費、食品費、衣物鞋襪費、車費、行動電話費用)之計 算方式,並檢付收據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392元之證明文件(如繳 租收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 一併說明如何分擔費用並列明計算式。
七、應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



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 、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 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 件)。
八、聲請人就協商成立前後,若有縮減生活開之以增加清償資力 之證明,亦一並檢附到院。
九、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十、應詳細說明聲請人無法負擔債務及聲請更生之原因。(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