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5號
原 告 莊方宏
莊方儀
莊方瑜
莊立德
莊元春
莊方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元弘、莊小蕾、莊立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遺產總額)為
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原告等六人應繼分
占22/25,應為壹仟零捌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貳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