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94號
TPDV,102,婚,94,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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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94號
原   告 王烜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吟楓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係數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起訴,其聲明第一項應繳
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二項應繳裁判費20,800元,合計23,800
,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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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