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80號
TPDV,102,婚,80,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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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李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安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如計算書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計算書
┌───┬───────┬───────────────┐
│聲明 │ 裁 判 費  │核費標準           │
├───┼───────┼───────────────┤
│第一項│新臺幣3,000 元│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  │
│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
├───┴───────┴───────────────┤
│合計:新臺幣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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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