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56號
TPDV,102,司聲,56,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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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廣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隆
相 對 人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三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0 年度全字第14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23萬元,並以鈞院100 年度存字第384 號提存 事件提存;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 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 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 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通知(以上均為影本)、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384 號及100 年度執 全字第136 號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 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 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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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