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408號
TPDV,102,司聲,408,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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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月卿陳政憲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 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月卿陳政憲間清償 借款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月卿陳政憲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 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00 元由被告即相對人朱月卿陳政憲連帶負擔,並已確定在案 。該判決既確定訴訟費用之金額為 452,000元,自無再聲請 確定該部分金額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 ,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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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