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鶯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朝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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