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557號聲 請 人 長霖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 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青島益洋經濟技術諮詢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或其他文件以釋明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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