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497號
TPDV,102,司票,4497,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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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
聲 請 人 王啟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丞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發票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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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