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275號
TPDV,102,司票,4275,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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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2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鈿國際有限公司鄭柏宏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
  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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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