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千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
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
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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