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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692號
STEV,106,店補,692,2017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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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吉祥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德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大駿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依法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共計繳納1,5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 應予退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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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