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聲 請 人 楊忠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琦原名..瑄)、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萁立(原名陳雯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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