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927號
TPDV,102,司票,2927,2013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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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楊忠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英琦原名..
瑄)、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萁立(原名陳雯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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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