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陳奕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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