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764號
TPDV,102,司票,2764,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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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陳奕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磊銘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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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