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40號
NTDV,90,重訴,40,200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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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八.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
施前以新臺幣肆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及免為假執行部分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力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由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千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   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一0二年十一月六日止,約定八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每一個月繳   息一次,寬限期二年,自寬限期屆滿分一五六期攤還,即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每   一個月一期,第一期攤還六十三萬元,第二期至一五六期每期攤還二十五萬四千元,   並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三計算利息(目前其利率為百分之八.七四),嗣後依原告基   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時起改按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二二後   計付,依約原告於被告遲延清償時,得將原約定利率視為不再機動調整,除依上開利   率計息外,遲延履行在六個月內時,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被告通力公司自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即   不依約繳息,雖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上開債務、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六件、戶籍謄本正本六件及繳息明細表影   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己○○、通力公司部分:被告確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因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被災民假扣押,無法處    理債務,希望銀行能暫緩催討。
 (二)被告丙○○丁○○戊○○甲○○部分:被告等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因借款人即被告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被災    民假扣押,故無法處理財產,惟其尚有還錢之能力,應先找借款人處理,其無法清    償時再找被告等連帶保證人求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通力公司向原告借款四千萬元,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通力公司  自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不依約繳息,該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有四千萬元及自八十九  年四月六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繳息明細  表等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被告通力公司、己○○雖辯稱:願處理債  務但其財產被災民假扣押云云,惟該抗辯並不足以對抗原告,而被告丙○○丁○○、  戊○○甲○○等連帶保證人另辯稱:借款人尚有還錢之能力,應先找借款人處理,其  無法清償時再找其等連帶保證人求償云云,但查,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  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準此,原告對被告丙  ○○、丁○○戊○○甲○○即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之給付,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於  法有據,被告丙○○丁○○戊○○甲○○之抗辯並不足採,被告等連帶保證人仍  應依約定就上開已屆清償期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四千萬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併准許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  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徐 奇 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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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