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聲 請 人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達雄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二、查系爭票據掛失通知書(支票票號TV0000000 )漏蓋銀行簽 章,請提出具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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