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趙翠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伯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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