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98號
TPDV,102,司促,6898,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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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敔菁(原名羅敏華)
      朱宸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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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