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89號
TPDV,102,司促,6889,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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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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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