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基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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