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所載之借款人姓名為劉家聲與聲請狀之
相對人姓名劉家清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劉家
清」或「劉家聲」?),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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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