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657號
TPDV,102,司促,6657,201303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麗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所載之借款人姓名為劉家聲與聲請狀之
  相對人姓名劉家清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劉家
  清」或「劉家聲」?),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