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慕恒即吳..
吳金贊之繼承人)、吳慕農(即吳金贊之繼承人)、吳學庸(即
吳金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