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宗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邱銘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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