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繼正
陳雪鴻
一、債務人王繼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玖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雪鴻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6250│雪鴻 │1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64694 │雪鴻 │2月3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6250│雪鴻 │3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繼正、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4694 │雪鴻 │2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一)債務人 王繼正 於民國101年07月31日邀同 陳雪鴻
為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1)伍拾玖萬元整(2)柒萬元整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
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
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1
02年01月31日(2)101年12月31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
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
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對債務人 王繼正 之財產執行無
實益或無效果後,應由債務人 陳雪鴻 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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