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允維(原名梁興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
緣相對人梁允維即梁興旺於民國94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
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543元及費用4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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