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468號
TPDV,102,司促,6468,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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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允維(原名梁興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468號)
  緣相對人梁允維梁興旺於民國94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
  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5543元及費用47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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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