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金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387號)
(一) 緣債務人石金浩分別於1 、民國091 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20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
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2
、民國093 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10000元
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
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
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
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59632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
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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