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588號
STEV,106,店補,588,2017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588號
原   告 林敏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茗毅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9,800 元(欠款49,800元+車輛市價180,000 元
=229,8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