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209號
TPDV,102,司促,6209,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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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詩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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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