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069號
TPDV,102,司促,6069,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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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景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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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