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013號
TPDV,102,司促,6013,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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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據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欄空白,如公司現已廢止、解散或
  清算,請一併查報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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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