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據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榮電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姓名欄空白,如公司現已廢止、解散或
清算,請一併查報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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