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984號
TPDV,102,司促,5984,201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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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昇樺陳玉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1 年2 月8 日」或「民
  國102 年2 月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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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