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昇樺、陳玉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民國101 年2 月8 日」或「民 國102 年2 月8 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