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乙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肆仟貳佰肆
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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