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45號
TPDV,102,司促,5745,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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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朱亞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鈺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第
  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每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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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