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朱亞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鈺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
臺幣叁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第
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每月加收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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