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金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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