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01號
TPDV,102,司促,5701,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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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玉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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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