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97號
TPDV,102,司促,5697,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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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雯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叁仟零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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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