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34號
TPDV,102,司促,5634,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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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曉霞(原名朱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5634號)
  債務人楊曉霞即朱曉霞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與債權人
  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446元整。(二)
  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98元
  整(98/5/7-98/6/11按18.25%、98/6/12-98/9/9按20%)。(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0,44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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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