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
緣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4 月2 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 年10月17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5934 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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