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
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
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2 年3 月
21日送達聲請人,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書
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5491號)
( 一) 債務人黃博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11日止累計82,0
49元正未給付,其中20,538元為消費款;58,007元為循
環利息;3,50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